| 第一条 |
中国4A名称:中国商务广告协会综合代理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4A”)。 |
| |
英文名称:THE ASSOCIATION OF ACCREDITED ADVERTISING AGENCIES OF CHINA。 |
| 第二条 |
中国4A性质:由中国商务广告协会的高端会员组合,是中国(含港、澳、台、地区)综合性广告公司(包括国有、民营、合资及外资等)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组成的自律性、非赢利性组织。 |
| 第三条 |
中国4A宗旨:建设一个在服务、创新、实力、诚信均具有一流的、高水准的广告同业组合;建立行业标准与规范,提升行业价值与地位,培养行业人才与能量,旨在成为最具社会影响力的行业组织;代表和维护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扩大与加快中国本土广告企业与合资广告企业及国外同行的合作;建立规范的广告经营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中国广告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推进中国广告业逐步向符合国际惯例的广告代理制迈进;并以此为中国4A建设的长远目标。 |
| 第四条 |
中国4A的行业守则及各项规章,是在中国商务广告协会章程基础上制订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 |
第二章 任 务 |
| |
|
| 第五条 |
制订并实施中国4A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
| 第六条 |
组织会员进行专业培训,开展有益于中国广告业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在中国商务部、中国商务广告协会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会员之间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提高会员的整体水平。 |
| 第七条 |
对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会员利益者,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并建议广告监管机关依法处理。 |
| 第八条 |
进行中国4A与媒介单位沟通协调,以争取统一的收费标准和获得合理的代理费。 |
| 第九条 |
向会员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的愿望、存在问题、困难及合理要求,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
| 第十条 |
开展中国广告市场与行业的调查与分析工作,探讨发展规划,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
| 第十一条 |
建立中国4A与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广告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在中国商务广告协会的领导下承担必要的工作和义务。 |
| 第十二条 |
加强中国广告业与国际广告业的沟通与交流。 |
| 第十三条 |
向广告主及社会各界宣传中国4A的专业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国际性,提高会员单位的行业地位,开拓业务范围。 |
| 第十四条 |
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宜。 |
| |
第三章 会 员 |
| |
|
| 第十五条 |
会员条件 |
| |
凡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国有、民营、合资和外资等广告公司遵守中国宪法及相关行业的法律和法规,承认并拥护中国4A工作条例并具备下述条件的中国商务广告协会会员,均可申请加入中国4A: |
(一) |
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的广告公司可申请加入中国4A: |
1、 |
公司年营业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
2、 |
公司年营业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
3、 |
具有3个以上提供综合服务的客户; |
4、 |
在中国2个以上城市拥有分支机构; |
5、 |
公司已经营3年以上,能够为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创意媒体发布能力的全面服务的广告公司; |
6、 |
公司员工数量在50人以上。 |
(二) |
未能同时满足以上6个条件的广告公司: |
| |
理事会可根据该公司曾获得的国际知名创意大奖等奖项及公司在业内的良好声誉酌情考察并审核通过。 |
(三) |
业内杰出的非中国4A会员的广告公司: |
|
由中国4A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向其发出邀请,使其成为“中国4A特邀会员单位”。 |
(四) |
媒介单位自办的广告公司应与其广告经营部门完全脱离,同时该公司代理本媒介的广告营业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广告总营业收入的40%。 |
(五) |
由广告主全资拥有或部分占股的广告公司,广告主在该公司的广告投放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广告总营业收入的40%。 |
| 第十六条 |
入会手续 |
| |
参加筹备中国4A成立的广告公司为中国4A创始会员,不需另行办理入会手续。其他符合条件的广告公司均须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如实填写《中国商务广告协会4A入会申请表》,由中国商务广告协会推荐,经中国4A理事会实地考察并经审核通过后,报中国商务广告协会备案,可成为正式会员,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
| 第十七条 |
会员权利 |
(一) |
在中国4A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对中国4A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三) |
有权要求中国4A就广告公司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
(四) |
免费或优惠参加中国4A开展的各种活动。 |
(五) |
免费或优惠获取由中国商务广告协会提供的各种资讯或学术讲座、技术培训及评奖活动。 |
(六) |
享有由中国商务广告协会与各媒介达成的代理权益(统一价格和代理费标准)。 |
(七) |
可在对外宣传中署名为中国4A成员。 |
(八)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八条 |
会员义务 |
(一) |
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4A各种章程制度,执行中国4A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
(二) |
维护中国4A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宣传中国4A在业内和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树立形象。 |
(三) |
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中国4A委托的任务。 |
(四) |
积极参加中国4A的各项活动和例会,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中国4A和中国商务广告协会作贡献。 |
(五) |
按时交纳会费。 |
(六) |
当一会员代理服务于某客户业务时,其他会员单位不得以降价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恶性拉客户。 |
(七) |
中国4A会员所代理的媒体价格对外要一视同仁,各级媒体的刊例报价与其提供的最终价格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八) |
会员须加强自律,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精神,参与广告主的竞标比稿活动,并尊重广告主公正的选择。 |
| 第十九条 |
会员约束 |
(一) |
对违反会员守则的单位,其他会员可向理事会投诉。由理事会按半数以上理事意见仲裁(如理事会成员被投诉则丧失仲裁资格),并决定处罚意见。
处罚类别: |
1、 |
理事会对其个别书面警告。 |
2、 |
在中国4A内部通报批评。 |
3、 |
罚款,每次贰千元,作为中国4A基金。 |
4、 |
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公开曝光。 |
(二) |
全体会员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欺骗客户;会员对所服务的客户如有任何违规行为,提交中国4A内部通报,以告诫全体会员。 |
(三) |
中国4A实行年度会员制,每年度在中国商务广告协会领导下,由理事会对各会员进行资格年检和资格认定工作。对达不到会员条件的会员,则暂时取消其会员资格,待会员标准完全符合后再行恢复。创始会员可有3年观察期。 |
(四) |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4A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
(五) |
被政府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会员单位,中国4A予以除名。 |
| 第二十条 |
会费 |
| |
入会费为人民币18000元,年费为人民币10000元。中国商务广告协会设立专门的中国4A单独财务帐户,其财务人员负责监管并定期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汇报财务报表。年费总额的25%上交中国商务广告协会,其余专款专用。 |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 |
|
| 第二十一条 |
中国4A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人选由会员单位轮流推选,民主选举理事十三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再从中选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四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4A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兼职秘书长,理事长单位推荐一人作为中国商务广告协会的兼职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理事长可聘请顾问。 |
| 第二十二条 |
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并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确认后设副秘书长二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
| 第二十三条 |
中国4A根据需要可下设公共关系组,媒体组,会员组,广告主组,社团、学校、工会组,法规、政府组,创意奖组,培训组等8个工作组,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
理事会每两月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交流情况,研讨工作,向秘书处提出议案。秘书处依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 |
| 第二十五条 |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1年,可以连任一届,不得超过两届。以上职务人选确定后,均须向中国商务广告协会备案。 |
| |
第五章 会议及活动制度 |
| |
|
| 第二十六条 |
会员单位各指定正副两名“当然代表”参加中国4A。“当然代表”为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拥有决策能力的总经理级别以上资格。 |
| 第二十七条 |
全体会员应自觉参加中国4A的例会和各项活动,并积极执行中国4A通过的各项决议。 |
| 第二十八条 |
出席会议代表的资格:出席理事会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正副“当然代表”或其中之一。 |
| 第二十九条 |
会员单位的正副“当然代表”无故缺席会议两次,则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理事长无故缺席两次理事会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长资格,其空缺将由副理事长接任;副理事长、副秘书长无故缺席两次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各其所任的职务资格,其空缺则由理事单位重新推选及表决。 |
| 第三十条 |
凡经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全体会员应积极响应。受委托的单位,必须全力完成任务。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