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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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中国商务广告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DVERTISINGASSOCIATION OF COMMERCE,英译简称CAAC。 |
第二条 |
中国商务广告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领导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以全国商务广告行业,包括相关的品牌和创意产业为主体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
第三条 |
中国商务广告协会的基本宗旨是:坚持党的方针路线,紧密围绕商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洞察趋势、开拓进取,提高业务素质和整体服务水平。同时,认真听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应有的贡献。 |
第四条 |
中国商务广告协会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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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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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中国商务广告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
(一) |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对商务广告活动的管理,制订行规行约和诚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和信息服务。 |
(二) |
发挥协会在政府与广告行业、企业和社会之间的中介作用,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修改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政策、法规或提出相关建议。 |
(三) |
开展国内外广告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掌握广告、品牌、营销、媒体、公关及创意产业、文化体育产业营销等方面的动态,引进和推广有关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媒体、新技术,积极倡导自主创新,提高业界整体实力和水平。 |
(四) |
组织开展对广告、品牌、创意产业、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及公关等相关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开展法律或政府所授权的资质认证。 |
(五) |
举办国内或国际性的有关上述产业和相关行业的展览、展示和业务洽谈活动。 |
(六) |
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组织对优秀会员和优秀作品的评选活动;向社会推荐优秀的会员单位。 |
(七) |
开发信息资源,运用网络等技术,为会员单位和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
(八) |
组织编辑出版专业刊物、书籍和信息资料。 |
(九) |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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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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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一) |
单位会员 |
1. |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广告企业、媒介单位或从事创意产业的经营单位; |
2. |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广告企业代表机构(需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
3. |
品牌商品生产经销企业和进出口企业; |
4. |
广告、品牌和创意产业研究机构及信息服务机构。 |
(二) |
个人会员 |
1. |
在广告、品牌、媒体公关和创意产业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工作者及教学研究人员。 |
2. |
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广告界知名人士及有关方面人士。 |
第七条 |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会章程; |
(二) |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三) |
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
第八条 |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
第九条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三) |
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出国考察及人才培训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
(四) |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条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
(二) |
维护本协会合法利益; |
(三)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
(四)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五) |
提供本会所需要的各项资料,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
第十一条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二条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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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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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研究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大会提案并形成决议; |
(六)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四条 |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五条 |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十六条 |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十七条 |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
(八)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八条 |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九条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条 |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一条 |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二条 |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三条 |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四条 |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2届。 |
第二十五条 |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六条 |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七条 |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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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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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本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
(一) |
会费; |
(二) |
国内外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它合法收入。 |
第二十九条 |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三十条 |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三十一条 |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二条 |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三条 |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四条 |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三十五条 |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六条 |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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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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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三十八条 |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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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中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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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
第四十条 |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查同意。 |
第四十一条 |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商务部及民政部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四十二条 |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三条 |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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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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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
第四十五条 |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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